制度牢笼继续扎紧 银保监会出台《保险公估基本准则》


5月29日下午,银保监会披露《保险公估基本准则》,从基本遵循、公估程序、公估报告以及公估档案四个方面提出标准。

  分别来看,在基本遵循部分,《准则》对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与资质提出细化要求。举例来说,《准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应当独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保险公估结论做出承诺,不得从事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职业登记,从事公估业务。

  同时,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在保险公估程序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估人开展公估业务,应履行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公估委托关系;查勘调查、收集资料、核查验证、评定估算;编制、审核、出具公估报告;结案及整理归结公估档案。

  《准则》同时要求,保险公估人在受理公估业务前,应当明确委托人、公估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公估委托的目的;公估对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务范围;公估计划;公估报告的提交方式;公估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相关人员之间工作配合和协助等方面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共计7项内容。

 

  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客户出示,并取得客户签名的书面回执或者客户知悉的电子凭证。而当委托人、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公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保险公估人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此外,保险公估人在手里保险公估业务时,应指定至少两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除需要编制公估报告外,保险公估人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

 

  与此同时,《准则》对保险公估报告也提出了细化的要求,明确表示涉及保险理赔的保险公估报告的应包括概述,主要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公估委托范围等信息;保单内容摘要; 事故经过及索赔情况; 损失核定等十二项内容,且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或者给付保险金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或者给付保险金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

 

  最后,《准则》明确了保险公估档案的相关要求,强调保险公估人应制定公估档案管理制度,针对每项公估委托,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应包括保险公估业务档案与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对于档案的管理,《准则》明确公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公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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